人民網北京4月25日電 (王連香)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水運領域許可事項首批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在兩項證明事項中實行告知承諾,進一步減證便民,優化營商環境。該措施將于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方案》明確,水運領域首批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適用于辦理“從事內地與臺灣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僅限于大陸企業辦理臺灣海峽兩岸間海上散雜貨和集裝箱班輪貨物運輸)”和“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審批(僅限于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時,要求申請人提交的“船舶資料”。受理部門將繼續按照現有辦理渠道和流程,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辦理上述兩項證明事項,申請人可以采取告知承諾方式辦理,也可以按照以往模式提交有關證明。
《方案》指出,為方便申請人,交通運輸部制定了“交通運輸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樣表)”,申請人擬采取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應填寫告知承諾書,并對“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告知承諾書須經法定代表人簽名并蓋單位公章后通過系統提交或者郵寄。
《方案》要求,各單位要加強部門間信息數據共享和信息溝通,根據實際情況加強船舶資料的線上抽查,將船舶資料檢查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范圍。發現承諾不實的,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