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盧志堅通訊員王小剛陳旭東)“附近小區的健身器材都整修了一遍,咱們再也不用擔心安全問題了!”4月16日,江蘇省建湖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和部分人大代表、公益觀察員來到縣城某居民小區回訪室外健身器材專項整改工作情況時,一位正在健身的業主高興地說。
2020年底,建湖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在社區走訪中發現,某社區廣場上的一套室外健身器材銹跡斑斑、“斷胳膊斷腿”,最關鍵的是已經超過了銘牌上確定的安全使用年限。
檢察官進一步調查發現,室外健身器材作為該縣重要的民生實事項目,從2008年起逐步推廣,十多年來逐年增加配建,接近和超過報廢期限的器材逐年增多。該縣物業管理辦公室統計,僅縣城35家物業小區內,就有11套超過安全使用年限。不少室外健身器材因為缺乏日常養護和專業維護,有的防滑、限位、阻尼裝置嚴重老化,有的銹蝕嚴重,有的甚至發生構件斷裂、永久變形。健身器材“帶病上崗”現象突出,存在一定的公共安全隱患,就曾有老年人被損壞脫落的器材砸傷,引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檢察官意識到,未來幾年這種“超期服役”問題將更加集中。為了不讓健身器材成為“傷身器材”,2020年12月底,建湖縣檢察院向縣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縣教育局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落實日常維修養護責任,做好器材的報廢更新工作,并按照“建管并重”原則,建立健全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長效管理機制。
該縣教育局高度重視,積極落實整改,但提出全縣共有405套、3505件室外健身器材,遍布城鄉,整改工作面廣量大,單單摸排工作就得耗費不少時間,2個月整改回復期限內難以落實完畢,可否先行提交整改方案,待整改完畢后再行回復。
適逢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決定》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的,應當向檢察機關書面說明情況,并附整改方案;整改完畢后,及時書面回復整改情況。檢察官立即將這一最新規定轉給縣教育局。
1月7日,縣教育局向檢察機關書面說明情況,并附整改方案。
經過前期摸排,建湖縣教育局共發現超過8年質保期的健身器材120套、籃球架15副、室外乒乓球臺10張,460件急需維修的單個器材就地維修整改。教育局專門申請248萬元縣體育彩票公益金用于新器材的采購更新。
目前,專項整治工作基本結束,附近群眾可以正常健身鍛煉了。